《雪球─巴菲特傳》(2/5):「資本自己會為主人工作。」

本文接續講述第二部〈內在成績單〉。第二部除了簡述巴菲特上三代的生活外,主要講述巴菲特從童年直至與妻子剛結婚的經歷,本書含金量真的很高,值得細品。

「讓錢自己滾出錢,利上滾利,還有什麼比這個好?」

巴菲特對錢的渴求與生俱來,9歲即開始賣口香糖賺錢,10歲參觀完紐約證券交易所後沒多久,便在圖書館發現一本書,名為《一千種賺進1,000美元的方法》,「假如你不開始去做,你就不可能成功。…全國有無數的人想賺錢,但他們卻沒有賺大到錢,因為他們總是在等這個、等那個。」,巴菲特不但真的實踐書本內容,同時書本還激發他想到「利上滾利」(compounding)的賺錢方法。

巴菲特12歲時,和姐姐共同出資買一股38美元的股票,股價在他們購入後,開始下跌至27元。姐姐每天都「提醒」他:股價一直在跌。巴菲特覺得自己必須負起全責,因此在股價回升至40元後賣出股票,並錯失了後續漲到202元的資本利差。

巴菲特學到了三個教訓:「不要老是想著買入時的股價」、「不要不經思索急著賺小錢」、「除非很有把握,否則他不要為別人的錢負責」。

「錢可以讓我獨立,然後我就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。而我最想做的事就是自己當老闆,我不要別人指使我做事。」

13歲時,跟著當選眾議員的父親,搬至距離原本居住地(奧馬哈)車程約18小時的華盛頓特區,適應不良的巴菲特,在祖父特許下回奧馬哈幾個月,並那段時間裡在祖父雜貨店幹種種粗活,這段歷程加深了他賺錢渴望,「你可以說,在祖父的雜貨店工作的經驗引發了我內心對獨立的渴望。」巴菲特說。


「巴菲特發現了資本的神奇之處,資本自己會為主人工作。」

巴菲特中學時期,會偷竊、翹課、到脫衣舞戲院看表演,書中的少年巴菲特,擁有七情六欲,有血有肉,形象躍然紙上。

巴菲特在14歲開始報稅,15歲買了一塊農地承租給佃農,16歲除了送報外還賣二手高爾夫球,17歲買了二手彈珠台,以誇張但嚴肅的方式,說服理髮師放在理髮廳,並和理髮師平分收益,靠著彈珠台的收入,又再買了七、八台彈珠台放理髮廳,巴菲特藉此發現資本的神奇之處:「資本自己會為主人工作。」

巴菲特在16歲時短暫地迷上了賽馬,並在某次幾乎輸個精光後,體悟到:「當你輸錢時,你覺得自己一定要在當天把損失的錢賺回來。…,贏回輸掉的錢未必要用同樣的方式。」並自認將是最後一次因情緒左右而作這樣的事。

巴菲特似乎是幼稚小童和聰明天才的奇妙組合。

巴菲特讀賓州大學,參加同校兄弟會的同學,遵守該會訓言:熱忱、謙遜、勇氣。而同樣參加兄弟會的巴菲特,不分晝夜播放喬森的唱片(以下影片為該歌曲MV),跟著唱片高歌:「媽咪~我的媽咪~我願意走幾百哩路只為了看到妳的笑容,我的媽咪~」行為雖然幼稚法無融入群體,同時卻又聰明到可以不看課本,就背出課文的段落,還曾糾正老師:「你忘了加逗號。」

巴菲特把今天的一塊錢看成未來的十塊錢,他不願意在生活所需之外多花一毛錢,每一分錢都是組成雪球的一片雪花。

看到第四次連任失敗,且失去過往證券經紀生意的父親,巴菲特開始認為「名校的聲望」和「未來的人脈」是重要的,申請哈佛失敗後,他寫了發自肺腑的誠摯信件,給在哥倫比亞大學教授的陶德,也就是《智慧型投資人》作者之一。最後,重視學生對商學和投資學領悟力的葛拉漢與陶得錄取了巴菲特。

巴菲特從葛拉漢那裡學到三個主要原則:

  1. 股票是擁有某家公司的一小部分的權利。
  2. 運用安全邊際。
  3. 市場先生是你的僕人,而不是主人。

其中運用安全邊際是最重要的,17章備註提到:「葛拉漢和陶德都強調股票的『內在價值』其定義不止一個,獲利、股息、資產、資本結構、證券類型和『其他』因素都可能影響股票的價值。由於估計值很主觀,因此,主要的考量一定是在安全邊際。」

「我希望和顧客坐在桌子的同一邊,和他們成為合夥人。」

二十一歲的巴菲特,到父親的公司擔任證券經紀人,並成功將父親的公司轉型為:買賣股票的中間商。但是低買顧客股票,再以較高價格賣給其他客戶,和客戶站在對立面,這讓巴菲特感到不安。

靠著高獲利、低風險的美國證券,在讀到巴菲特〈我最喜愛的證券〉撰文後,想延攬巴菲特入公司,只是正處於兵役時期的巴菲特,必須獲得國民防衛隊的允許,才能離開奧馬哈,搬到紐約工作,可惜的是「請求被駁回」。

職場失意,幸好情場得意,當時的巴菲特,靠著卡內基的教學(1950年左右卡內基課程花了巴菲特100元美金,約為2026年1,370元美金,約4萬3千元台幣),追到心儀已久的完美女孩蘇珊,並攜手步入婚姻的殿堂。


補充資料

〈第5章〉

  • 反對金本位William Jennings Bryan最著名的演講 〈Cross of Gold〉可用google翻譯看全文。

〈第14章〉

  • 哈德利訴貝克森戴爾案(hadley v baxendale):「損失風險只為契約一方當事人所知,則另一方當事人便不應對可能發生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。」可參考〈美國契約法中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之探討:以信賴利益為中心〉第16頁。
  • 坎波訴法倫案(kemble v. farren):該案核心是劃分「違約金(liquidated damages)」與「罰金(penalty)」,判決合同中約定的、過高或作為懲罰的賠償金(罰金)無效,法院僅賠償實際損失,而合理預估的違約金(違約金)則可執行,它在英國法中確立了區分可執行違約金與不可執行罰金的原則,對合同中損害賠償條款有深遠影響。(資料來源:google AI摘要)
  • 塔虎脫哈特萊法案(Taft-Hartley Act):是美國1947年通過的一項勞資關係法,旨在限制工會權力,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強制性工會會員資格、允許總統干預影響國家安全的勞資糾紛(如港口罷工)並要求冷靜期,以及禁止工會政治獻金等,對美國工會運動產生深遠影響。(資料來源:google AI摘要)

〈第17章〉

〈第19章〉

留言

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

關於我以及閱讀清單

《雪球─巴菲特傳》(1/5):「新的典範並不存在,到頭來股市的價值只能反映經濟的價值」

《行為投資金律》:為什麼0050台積電佔比超過60%?我要跟進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