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節稅的布局》(3/5):把儲蓄或養老險受益人換成小孩?不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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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這些被補稅的案例有以下共同特色:高額保單、高齡投保、高資產、短期內死亡、重病投保、躉繳保單(一次性繳清保費)、舉債投保等。」P.182

保險之所以「不計入遺產稅,是考量被繼承者投保的目的,是為了保障並避免受益人因其死亡而生活陷於困境,所以予以免徵遺產稅。」千萬不要倒因為果,以為是「鼓勵或讓一般人用這種方式,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」,否則「投保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之保險者」,不但無法享有免稅,還有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故意避稅,被依法課稅。

書中以一名73歲,高齡蔡姓老翁舉例,投保高達1.228億元,借款1.23億元來躉繳保費。不僅借錢投保、一次繳清,且「保險給付等於或低於已繳保險費」,因而身後即被國稅局認定,舉債投保是為了規避遺產稅,因此仍將蔡姓老翁的保險金給付,計入遺產內課稅。

購買保險、規劃遺產稅時, 「多數情況,只要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同,且有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,皆不需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課稅。」,但「若購買的是投資型保單(非人壽保險),投資部分是要繳所得稅,及有可能要繳遺產稅的」。

上述情況皆為被保險人身故。反之,被保人與要保人不同時,被保險人未亡,要保人逝世,「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,並不涉及保險金給付,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,是要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,應列入遺產課稅」。

「把儲蓄或養老險受益人換成小孩?不妥。」P.219

續上述被保人與要保人不同人,可能課徵遺產稅,延伸探討若是要保人與受益人的不同,可能會產生的稅金。

例如書中第219頁舉例,李媽媽為未成年孩子買六年儲蓄險,每年保費50萬元,未超過每年贈與免稅額244萬元,六年期滿領回300萬元後,不但被要求補徵贈與稅,還被開罰。

會被要求補稅是因為「受益人到期所領的滿期金或還本金,屬於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」,因而國稅局認定,受益人為小孩的300萬,超過每年贈與的免稅額244萬。

資產轉移時,如果可以,建議多方諮詢,避免因直覺認定,而產生額外稅賦。【待續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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