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》

本書為簡化繁瑣的法條的工具書,非常簡易閱讀。法條只是人們遵守準則,使用前必須先盤點自身所需,以當下的家庭型態、財務規劃、原生家庭與核心家庭交替...等需求,活用法條。真心推薦本書給已累積些許資產,並預計轉移部分財產給後代的讀者。書本內容非常紮實,以下提出我讀後有所感的部份。

遺產不是功夫技藝,不能只傳子不傳女(P.109)

本書於第二章第二節以製片人裴祥泉為例子,已寫了遺囑,交代遺產分配,同時強調剝奪手足繼承權,不願將財產分給三位兄弟姊妹。

即使在二審、三審時,法官判決遺囑有效,但判定「剝奪(兄弟姊妹)繼承權部分無效」,其手足依其判決,可以取得1/3特留份的遺產。

至於什麼是應繼份?什麼時特留份?「應繼份」則是指應該為繼承人留的一份遺產,「特留份」是特別為繼承人留的一份遺產。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的特留份為應繼分的1/3,其餘皆為1/2。

若是被繼承人不想留給繼承人,「特留分的計算基礎是應繼分,而應繼分的計算基礎則是整個遺產。若想讓某個繼承人少拿一點,最簡單的方式就是降低整個遺產總額」。

簡而言之,即使有遺囑,特留分依舊需根據《民法》之規定分配。

繼承人可繼承的「應繼份」與「特留份」,會因為與被繼承人關係不同而有不同比例。,參考書中圖表2-4。

其中被繼承人配偶與其兄弟姊妹平均分配遺產,近來引發討論,非常推薦讀者收聽Podcast《理財小時候》於2025/9/30、12/17高愛倫與主持人討論該《民法》的規定,與配偶共同打拼買下的房子,卻在配偶離世,需將自己的半壁江山分給可能根本從來沒見過面的配偶手足,導致原本該安穩退休的生活又起波浪,付出從沒想像過的辛苦與金錢後才能拿回原本就屬於自己的財產。

房貸好沈重,卻是節稅最佳工具(P.187)

人類在進入農業社會後,定居生活是穩定社會結構的基石。若是父母有能力為後代分擔買房,如何轉移財產最為節稅?可參考書中圖表3-1。

不過「須注意子女必須有還款能力,而且不得把父母未來每年的贈予免稅額244萬當成有還款能力的證明。」

另外也必須注意,未來子女想將房產變現,「轉賣時的取得成本,是以當時受贈時的時價(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)計算,並非以父母購買這筆不動產時的交易價格計算。」

書中舉例,若是父母以1,000萬元購買「房屋評定標準價格(現值)」為300萬元的房屋贈與子女,之後子女以1,200萬元賣出,則房屋交易所得稅為900萬元(1,200萬元-300萬元)而非200萬元(1,200萬元-1,000萬元),此外2016年後除房屋外,土地獲利也需課稅。

房屋若是買來給兒女自住,只要注意移轉時的細節,稅法影響層面並不廣。不過若是預計用於買賣賺價差,則必須釐清環環相扣的細節,畢竟房子從買到賣,每一步都有稅金(契稅、房屋稅、地價稅、印花稅、房地合一稅或交易所得稅)。

補充:作者在《結稅的布局》第217頁,提到:「2020年,財政部發布解釋令,核釋繼承的房地若有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之房地現值部分,屬於繼承人應繼承該房地之額外負擔(房貸),未來出售時,無論依舊制或房地合一稅新制計算,可將差額自交易所得中減除,降低繼承人稅負負擔。」

以上述例子來看

信託不是有錢人的專利,每月一千就能啟動。(P.243)

信託財產最大的特色最於它的獨立性。設立信託的委託人財產只要進入信託,便不屬於委託人的財產,而是成為受託人名下財產,委託人若無設定抵押擔保,則銀行不能對其強制執行。

唯設立信託的委託人,有害其債權人的權利,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撤銷,但不影響信託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。除非該受益人取得前,已知對委託人之債權人不利,信託才會被撤銷。「信託成立後6個月內,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,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。」

由於信託贈與稅以本金現值做計算,因此「『本金他益,孳息自益』型信託,信託期間越長或利率越高時,折現回來的本金越低,相當於贈予總額越低,節稅效果越佳。『本金自益,孳息他益』型信託,則是利率越低時節稅效果越佳。」

「本金他益,孳息自益」,書中舉例若以郵政儲金1.2%以1億元成立他益信託:

  • 1年後轉給受益人:視為贈予9,881萬4,299元,(1億元/[1+1.2%])=98,814,299。
  • 20年後轉給受益人:視為贈予7,877萬5,243元,(1億元/[1+1.2%]20)=78,775,243。

「本金自益,孳息他益」,則計算如下:

  • 1年孳息給受益人:視為贈予188萬5,771元,(1億元-9,881萬4,299元)小於免稅額244萬。
  • 20年孳息受益人:視為贈予2,122萬4,757元,(1億元-7,877萬5,243元)。

「本金他益,孳息自益」,將贈予金額凍結於當下,達到節稅的效果,唯該筆財產將因此處於凍結狀態,若合約未載明終止權,委託人不可為取回本金單方面終止信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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